| 1 | 尔曹掣签分地为业、当献一区于耶和华、以为圣地、长二万五千肘、广一万肘、其界四周、俱为圣地、 | |
| 2 | 其中复别一区、以为圣所、长五百肘、广五百肘、其式维方、其外四周五十肘、以为隙地、 | |
| 3 | 于斯圣地、复量一区、长二万五千肘、广一万肘、其中必有圣所、乃为至圣、 | |
| 4 | 此乃斯土之圣地、必归于供役圣所、近前奉事耶和华之祭司、以为第宅及圣所之圣地、 | |
| 5 | 其一区、长二万五千肘、广一万肘、必归于殿中供役之利未人为业、建邑以居、 | |
| 6 | 所献圣地之旁、当定一区、广五千肘、长二万五千肘、以建邑、归于以色列全家、 | |
| 7 | 于所献之圣地、及建邑之地、左右相向之处、必归于君、西至国之西界、东至国之东界、长与圣地东西之界同、 | |
| 8 | 以色列中为君者、可得斯地为畿、免其复虐我民、余地则予以色列家、循其支派、○ | |
| 9 | 主耶和华曰、以色列君乎、斯已足矣、强暴苛虐、尔其去之、秉公行义、勿复占据民业、主耶和华言之矣、 | |
| 10 | 当有公权、公伊法、公罢特、 | |
| 11 | 伊法罢特、其量必均、伊法罢特、皆容贺梅尔十分之一、俱以贺梅尔为准、 | |
| 12 | 二十季拉为一舍客勒、五为五、十为十、五十舍客勒为一弥那、 | |
| 13 | 所当献之礼物如左、小麦一贺梅尔中、当献伊法六分之一、E麦一贺梅尔中、亦献伊法六分之一、 | |
| 14 | 油之定数、一歌珥即一贺梅尔中、当献罢特十分之一、盖一贺梅尔为十罢特、 | |
| 15 | 在以色列润泽之草场、二百羔中、献一以为素祭燔祭、及酬恩祭、为民赎罪、主耶和华言之矣、 | |
| 16 | 斯土众民、各当以此礼物、奉于以色列君、 | |
| 17 | 其君之职、乃于节期月朔安息日、及以色列家诸节期、献燔祭素祭及灌祭、必备赎罪祭、素祭、燔祭、酬恩祭、为以色列家赎罪、○ | |
| 18 | 主耶和华曰、正月朔、必取无疵之牡犊一、以洁圣所、 | |
| 19 | 祭司取赎罪祭牲之血、衅室之门橛、坛边之四隅、及内院之门橛、 | |
| 20 | 七月朔、当为误犯罪、及无知而犯者、亦行此礼、以洁斯室、 | |
| 21 | 正月十四日、当守逾越节、七日为节期、食无酵饼、 | |
| 22 | 是日君必为己及斯土之民、备牡犊一、为赎罪祭、 | |
| 23 | 历节期之七日、为耶和华备无疵之牡犊七、牡绵羊七、以为燔祭、亦必日备牡山羊一、为赎罪祭、 | |
| 24 | 亦为各牡犊、各牡绵羊、备面一伊法、每面一伊法、加油一欣、以为素祭、 | |
| 25 | 七月望、守节期历七日、亦当如是而行、俱循赎罪祭、燔祭、素祭、及油之数、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