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 | 上主在耶里哥对面,约但河边,摩阿布旷野内,训示梅瑟说: | |
| 2 | 「你命令以色列子民,应由他们分得的产业内,指定一些城给肋未人居住,将城四周的牧场,也分给肋未人。 | |
| 3 | 这些城归他们居住,城郊的牧场为牧放他们所有的牛羊和一切牲畜。 | |
| 4 | 你们划给肋未城郊的牧场,应由城墙起,周围向外伸展至二千肘, | |
| 5 | 即由城外向东方量二千肘,向南方量二千肘,向西方量二千肘,向北方量二千肘,城在中央;这些土地为作他们城郊的牧场 | |
| 6 | 分给肋未人的城中,应指定六座为避难城,杀人者可逃入城中。此外还应给他们四十二座城。 | |
| 7 | 这样,划给肋未人的城,共计四十八座,连城郊的牧场在内。 | |
| 8 | 当你们由以色列子民的产业中,划分给肋未人城邑时,由大支派应多取,由小支派应少取;每支派应依照自己分得的产业,将城邑划给肋未人。」 | |
| 9 |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|
| 10 |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几时你们过约但河进入了客纳罕地, | |
| 11 | 应选定几座城作你们的避难城,凡误杀人的,可逃到那里。 | |
| 12 | 这些城可作为你们脱免复仇者的避难所,好使杀人者不致在未立于会众前受审判以前,便遭人杀害。 | |
| 13 | 你们应指定六座城作为你们的避难城。 | |
| 14 | 在约但河东指定三座,在客纳罕地指定三座,作为避难城。 | |
| 15 | 这六座城为以色列子民和外方人,以及住在你们中间的人,作为避难所;凡误杀人的,都可逃到那里去。 | |
| 16 | 人若用铁器打人,将人打死,他就是凶手,凶手应处死刑。 | |
| 17 | 人若用手中可砸死人的石头打人,将人砸死;他就是凶手,凶手应处死刑。 | |
| 18 | 或者人若用手中可打死人的木器打人,将人打死,他就是凶手,凶手应处死刑。 | |
| 19 | 报血仇的,可将凶手杀死;几时遇见他,可将他杀死。 | |
| 20 | 人若因怀恨撞倒了人,或故意抛物打人,致使那人死了; | |
| 21 | 或者因仇恨用手打人,将人打死;打人的应处死刑,因他是凶手;报血仇的人,几时遇着凶手,可将他杀死。 | |
| 22 | 但是,若人并无怨仇,偶然撞倒人,或无意中抛物伤人, | |
| 23 | 或因没有看见,使任何能打死人的石头落在人身上,致使那人死了,彼此并没有怨仇,也没有意思害人, | |
| 24 | 对这样的案件,应在打死人的和要报血仇者之间进行裁判。 | |
| 25 | 会众要把杀人者由报血仇者手内救出,使他回到他曾逃入的避难城内,叫他住在那里,直到傅过圣油的大司祭去逝。 | |
| 26 | 但杀人者如果离开他逃入避难城的边界以外, | |
| 27 | 报血仇者在避难城边界以外遇见了他,将杀人者杀死,他并不犯流血的罪, | |
| 28 | 因为那人该留在避难城内,直到大司祭去世;大司祭死后,杀人者方可回到属自己产业的地方: | |
| 29 | 这是你们世世代代,在你们任何住处,应遵守的法令。 | |
| 30 | 凡杀人的案件,应依据几个证人的口供,才可处决杀人犯;惟独一人作证,不足以将人宣判死刑。 | |
| 31 | 对于被判死刑的杀人犯,你们不可取赎命金,因为他应该死。 | |
| 32 | 同样,你们对逃入避难城的人,亦不可取赎金,准他在大司祭死以前回到本乡居住 | |
| 33 | 你们不可玷污你们所居之地,因为血能玷污地;在那里流了血,除非流那杀人者的血,为那地没有其它取洁的方法。 | |
| 34 | 你们不可亵渎你们所居之地,这地也是我居留之地,因为我上主是住在以色列子民中间」。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