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1 | 上主训示梅瑟说: | |
| 2 | 「你告诉以色列子民说:若人以人身许愿,应将人身的代价献给上主, | |
| 3 | 由二十岁到六十岁的男人,根据圣所的「协刻耳」,估价应是五十银「协刻耳」; | |
| 4 | 若是女人,估价应是三十「协刻耳」。 | |
| 5 | 由五岁到二十岁,若是男性,估价应是二十「协刻耳」,女性为十「协刻耳」。 | |
| 6 | 由一月到五岁,若是男性,估价为五银「协刻耳」;若是女性,估价为三银「协刻耳」。 | |
| 7 | 六十岁以上的人,若是男性,估价为十五「协刻耳」,女性为十「协刻耳」。 | |
| 8 | 但若是人穷,不能支付这估价,应带他到司祭面前。司祭估定他的价格;司祭要按许愿人的财力,估定价格。 | |
| 9 | 如所许的是可献于上主作祭品的兽类,献于上主的任何走兽,应视为圣的, | |
| 10 | 不可更换,不可替代,不能以好换坏,或以坏换好;如果人拿一只走兽还另一只,以前所许的和以后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的。 | |
| 11 | 如所许的是一只不洁,不堪献于上主作祭品的走兽,就应将它牵到司祭前, | |
| 12 | 司祭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; | |
| 13 | 如许愿的人愿把它赎回,除了司祭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。 | |
| 14 | 若人把自己的房屋,献于上主,司祭应估定它的好坏;司祭估多少,就是多少。 | |
| 15 | 如果献房屋的人愿再赎回,除估定的价值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房屋才可归他。 | |
| 16 | 若人将自己的一部份田产献于上主,估价应按地播种所需要的数量;一「荷默尔」大麦种子,为五十银「协刻耳」。 | |
| 17 | 若人由喜年起,献了自己的田地,这个估价就是定价; | |
| 18 | 但如果在喜年以后献自己的田地,司祭应按至喜年尚余的年数给他估价,把估价减低。 | |
| 19 | 如献田地的人再愿赎回,除司祭估定的价钱之外,还应加五分之一,田地仍归于他; | |
| 20 | 但若他不但没有把田地赎回,反而卖给别人,不能再赎回; | |
| 21 | 一到喜年,田地应退还时,应献于上主,当作禁田,归于司祭,成为他的产业。 | |
| 22 | 若人将自己买来的田地,而非祖业,献于上主, | |
| 23 | 司祭就应估定这田地直到喜年所有的价值,那人应在当天支付你估定的价钱,这是归上主的圣物。 | |
| 24 | 一到喜年,这田地应退给卖田的人,归于这块田地的原有人。 | |
| 25 | 一切估价都应按圣所的「协刻耳」;一「协刻耳」等于二十「革辣」。 | |
| 26 | 至于头胎牲畜,既是头胎,应属于上主,人不能再奉献;不论是牛是羊,已属于上主。 | |
| 27 | 若是不洁牲畜的头胎,人应照估价赎回,再加五分之一;如不赎回,应照估价卖掉。 | |
| 28 | 凡照禁物法献于上主之物,凡人所有的,不论是人,或是牲畜,或是一部份田产,便不可变卖,亦不可赎回;凡禁物都是属于上主的至圣之物。 | |
| 29 | 凡照禁物法应处置的人,便不可赎回,应将他处死。 | |
| 30 | 凡土地的出产,或是田地的谷物,或是树木的果实,十分之一应归于上主,是献于上主的圣物。 | |
| 31 | 人若愿意把应献的十分之一赎回一部份,除物价外,应另加五分之一。 | |
| 32 | 凡牛群或羊群,由牧童杖下经过的每第十只,亦即全群十分之一,应献于上主; | |
| 33 | 人不应追究是好是坏,亦不可将它更换;更换了,以前所有的和以后所换的,都应视为圣物,不得赎回」。 | |
| 34 | 这是上主在西乃山为以色列子民向梅瑟吩咐的法令。 | |